火電建設項目可替代總量指標能否來源于其他行業?
根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火電建設項目(含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應來源于本行業,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垃圾焚燒發電廠及生物質發電廠的總量指標可來源于其他行業。火電機組可替代總量指標原則上不得用于其他行業建設項目。根據《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規定,“先立后改”的煤電項目,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指標可來源于本行業或非電工業行業可量化的清潔能源替代、落后產能淘汰形成的減排量。
根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火電建設項目(含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應來源于本行業,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垃圾焚燒發電廠及生物質發電廠的總量指標可來源于其他行業。火電機組可替代總量指標原則上不得用于其他行業建設項目。根據《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規定,“先立后改”的煤電項目,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指標可來源于本行業或非電工業行業可量化的清潔能源替代、落后產能淘汰形成的減排量。